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如何进行清偿?
2026-10-12肇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如何进行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离婚时主要涉及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层面。
在对内关系上,即夫妻之间,离婚时应当对共同债务进行清算和分割。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或具体债务项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介入裁判。法院在判决时,不仅会考虑债务产生的原因、用途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还会贯彻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原则,确保分割结果的公平性。
在对外关系上,即面对债权人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夫妻内部如何约定或法院如何判决债务的分担比例,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这种连带责任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某项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在向债权人清偿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原配偶行使追偿权。
此外,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清偿的前提。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当保证期间届满后,若债权人未在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享有法定的免责抗辩权。即使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只要提出“保证期间已届满”的抗辩,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等文件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且内容表明其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构成新的保证合同,此时需依据新成立的合同关系判断责任,但这已不属于原保证期间内的责任延续,而是基于新的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在单纯讨论“原保证期间届满”这一事实状态下,原则上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个兼顾内部公平与外部安全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务必厘清债务性质,妥善签署书面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若涉及复杂债务纠纷或债权人追索,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明确自身责任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